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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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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局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x路x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x房产开发公司

住宅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xxx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x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x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依照《xx市都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x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x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x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操纵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操纵性详细规划》于2003年6月编制完成,2003年x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x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操纵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治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治理,《xx市都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都市规划,服从规划治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依照都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操纵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x行政主管部门,市x局作为市x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xx年6月16日,xx市x局xx分局、xx市x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差不多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截了当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差不多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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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咨询题。

20xx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治理委员会提出为幸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差不多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尽管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阻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咨询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局

20xx年x月x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上诉人)

答辩人:赵军梅,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民族,汉族,承德医学院职工,住火药库沟医学院青工楼341室

被答辩人:承德市公安双桥分局,法定代表人:严忠义,职务局长。住承德市武烈路

第三人:白海涛,男,1959年xx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祥业一期2号楼4-2482室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xx)双桥行初字40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xx】第xx号《公安行政政罚决定书》

三.判令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上诉书用谎言掩盖事实、回避实质性的四个咨询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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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处罚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公然包庇白海涛等人违法犯罪,行政不作为造成短信发的发生。

2.被答辩人办理此案时没进告知义务并剥夺了答辩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在一审起诉时都不明白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隐藏答辩人签过字的笔录,拿出他们自己抛制的笔录,严峻的以全抗法,仗势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3.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了在双桥公安局复印出来赵军梅举报白海涛与妻子刑事犯罪材料,此行为双桥分局严峻的失职和对人民的犯罪。

4.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篡改了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依照最高法证据规则,属于瑕疵证据无证据力。

此案的起因是白海涛与妻子李秀芝20xx年3月14在庄严的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砸警车、作伪证,大闹双桥法院,高喊反动口号妨碍执行公务使法院办公秩序一片混乱,扰乱共秩序法院门前断交近两个小时,如此严峻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二、一审答辩人出事的6组证据充分的证明答辩人举报白海涛和李秀芝违法犯罪事实,和双桥公安分局不作为造成发短信的因果关系。

1号证据3张照片是白海头李秀芝在双桥法院妨碍执行公务时,被法警抓的情形。2.(20xx)双桥刑再初字1号判决书中记录着李秀芝在刑庭做过伪证事实。3.承德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志,证明白海涛李秀芝将我打伤的事实。4.承德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的函,要求双桥区政法委督办白海涛李秀芝砸警车进入程序。5号证据是赵军梅写给有关部门举报白海涛李秀芝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的那份。我的举报信为何到犯罪嫌疑人手?应交有关部门查处。6号证据、五位证人都能证明白海涛侮辱、谩骂、殴打过赵军梅。

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被答辩人程序上违法,被答辩人处罚不公未履行告知义务,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违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被答辩人的行为,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双桥行初字(20xx)双桥行初字40号判决书,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xx】第0003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xx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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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被上诉人)

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住宅地:长沙市xx区xx街道xx小区10栋。 电话:0731-xx45800

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xx街道办事处主任。

托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xx,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长沙市xx区新港xx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xx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方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xx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治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咨询题。

依照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xx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方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治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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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治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0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往常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往常兴建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如此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预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时期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点案、公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通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预备工作,这些工作要紧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预备行为。假如这些行为差不多上可诉的,无疑会完全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连续性,大大落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刻成本,白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讲,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差不多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咨询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假如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可不能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阻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假如《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讲,其具有阻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咨询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阻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治理相对人来讲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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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关于差不多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同意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治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讲该行为实际阻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爱护的权益。假如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x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xx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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