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上海产权交易所 - 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

(沪联产交[2011]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知情权、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提高产权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等产权交易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标的公司中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优先权”),指产权交易合同除却价格因素之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成就且同等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就价格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第五条 为了保障其他股东更便捷、更高效地行权,联交所提供多种行权方式供其他股东选择适用。其他股东与转让方协商之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行权:

(一)由普通竞买人首先进行一次报价、多次报价、网络动态报价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并将该竞价中的最后报价作为行权价格;

(二)以普通竞买人的竞买方式参与多次报价,以此行权;

(三)参与多次报价或拍卖,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在拍卖中行权的规定行权。

第六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经纪会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产权交易规则、联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及时告知委托方交易程序及项目进度、配合委托方制作交易材料、督促委托方履行交易义务等,尽到勤勉之责。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之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等按《公司法》和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的,转让方应提交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一)转让的股权将在联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并按照联交所的交易规则操作;

(二)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意思表示;

(三)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AAAAAA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四)其他股东放弃行权的,仍可作为普通意向受让方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五)载明如该项目形成竞价,将采用的竞价方式;

(六)载明如该项目形成竞价,其他股东将采用的行权方式等。

上述第(五)、(六)项内容,既可在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载明,也可由转让方与不放弃行权的其他股东协商后书面确定。

其他股东未参加股东会的,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其他股东,并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转让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的,应提交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书面通知:

(一)上述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内容; (二)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

(三)载明其他股东书面答复的截止期限等。

其他股东不放弃行权的,转让方还应与其协商后书面确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内容。

第十条 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但未表示放弃优先权的,视为不放弃优先权。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应一并递交承诺书,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表示已就转让事项及行权期限、方式等按规定尽到了披露、通知、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

(二)表示将在转让信息发布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就转让信息发布事宜及行权期限方式等履行通知义务;

(三)表示愿意遵守法律法规、产权交易规则,已充分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愿意承担未尽义务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等。

联交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转让方提交其已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明材料,包括其他股东拒收相关书面通知或已收悉但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证明材料、其他股东已收悉并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其他股东不放弃行权的,除经该其他股东同意外,转让方一般不能以股权与债权一并转让、股权与物权一并转让的形式转让该项目。

第十三条 需按《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报备的项目,转让方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信息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第二部分“标的企业简况”的“重要信息披露”一栏中,必须填写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信息。

AAAAAA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其他股东不放弃行权的,转让方应在“其他披露的内容”一栏中披露并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二)如项目形成竞价,将采用的竞价方式等。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按照交易规则的要求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应同时披露“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该“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转让的股权已在联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转让程序按照联交所的交易规则操作;

(二)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起止期限;

(三)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四)其他股东可登录联交所网站查询转让信息公告的详细内容等。

转让方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之前向联交所递交上述书面通知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七条 主张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委托联交所经纪会员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

第十八条 转让方设置保证金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两个及以上的其他股东都主张行权的,可各自独立以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

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

第二十条 两个及以上的其他股东都主张行权的,也可组成联合体,以单一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意向受让方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其他股东可与普通主体组成联合体,以单一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意向受让方不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应在提交产权受让申请时,一并提交书面协议,约定联合体内部的权利、责任、义务;联合体成员各自受让比例;联合体对行权、弃权等的约定。

AAAAAA

上海产权交易所 - 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1]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知情权、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提高产权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9cmj91tf73j4le87moy0088t3x4ji00jit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