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拼车相关问题研究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拼车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人的行为和社会的时尚总是与现实状况相联系的。近些年来,经济方面不景气以及能源危机的加深使得人们的行为取向也悄然发生了改变。“拼车”就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出行时尚。“拼车”有环保、经济等许多优点,同时对也缓解城市的交通也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各个国家的政府都大力提倡人们“拼车”出行,并为此制定了许多优惠措施。“拼车”在我国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青睐,但作为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我国的法律对此却并没有对这种现象进行明确的引导以及规制,这就导致我国的“拼车”发展出现了许多问题。一种良好的行为应该得到发扬,这就需要社会对这种行为给予支持。对“拼车”的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可以有效的解决其产生的各种纠纷。本文在对“拼车”这种现象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其所产生的问题一一进行了研究,并对如何解决这些纠纷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字:“拼车” 法律性质 拼车侵权 赔偿责任

一、“拼车”概述 (一)、拼车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拼车”,就是我们所说的“搭顺风车”,是一种目的地有关联性的数人共同出行的方式。“拼车”,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汽车污染以及节约出行成本方面有很大的作用,最近几年,我国居民也越来越青睐“拼车”出行。国内一家大型门户网站曾对“拼车”话题做过一个专门的调查,发现有九成的职场人士愿意拼车,而且高达四成的人员曾经拼过车。1可见,“拼车”已经成为一种出行的潮流。但在红火的“拼车”潮流之后,人们也因为“拼车”产生了许多纠纷,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现象研究不够,使得这些纠纷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要想解决这些纠纷,我们就必须对“拼车”进行深入的了解。“拼车”,在国外早已有之,国外法律界很早就对这种现象进行了研究。“拼车”,在西方被称为汽车共享,国外学者将其定义为“数人共同使用一辆汽车并共同承担旅途所需要费用上下班(学)的出行计划。”从国外学者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拼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通常是2人或者2人以上;(2)、组成方式比较灵活,并带有一定的随意性;(3)、付费方式的不同,使得“拼车”出现了很多种类;(4)、目的具有双赢性。据此,笔者结合国外学者的研究以及“拼车”本身的特性,认为“拼车”是指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驾驶人不是因为法定的搭载义务,而是因为一种好意或者利益上的关联性而与乘车人形成合意或者顺路同意,共同到达目的地一种出行方式。

(二)、拼车的种类

从“拼车”的特点我们可以知道,“拼车”由于是多人共同乘坐一辆车,而且这些主体的组成方式也不固定,因而一旦发生纠纷,“拼车”所牵涉的利益主体就比较多,影响也比较大。而且,由于“拼车”的付费方式不一样,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解决纠纷时就需要用不同的方式,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难度。而且,有的“拼车”主体之间会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这种社会关系也对案件的解决产生着影响。从“拼车”产生的纠纷来看,认清“拼车”的种类是解决纠纷的前提。因此,对“拼车”进行详细的分类,对拼车纠纷的解决有很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拼车”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

梁克秀,《关于“拼车”现象的法律思考》,载《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

(一)、按照拼车行为是否支付费用,我们可以将“拼车”划分为有偿拼车与无偿拼车

所谓有偿拼车,就是乘车人支付了一定费用的拼车,而无偿拼车就是无需支付费用的情况。无偿拼车通常是拼车人之间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或者车辆所有人基于善心而实行的一种行为。这种“拼车”没有什么利益上的关联。而有偿拼车则是涉及一定利益的行为。在有偿拼车当中,由于其和利益进行关联,而我国对营利性的出行有严格的管制,因此在有偿拼车中很可能出现违反我国行政法规的现象。因此,在有偿拼车中,根据车主收取拼车费用的多少我们还可以将其分为成本拼车以及营利拼车。2成本拼车就是车主仅仅是为了节约开车的成本而与乘车人商定双方共付乘车成本费用的类型,如双方共付乘车的汽油费、过路费等;而营利拼车则是借助拼车的旗号来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车辆进行营利性经营时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营利性拼车是没有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因此属于非法经营。

(二)、按照主体之间是否有事先合意,“拼车”可以分为临时搭乘和协议拼车

临时搭乘,最重要的就是它的临时性,意思就是乘车的主体之间并没有事先的合意,而是因为目的的关联性而临时起意的一种拼车。临时拼车一般有善意搭载、出租车拼行以及非法运载三种。3在临时拼车中,由于双方并没有就纠纷的解决事先达成过一致,因此这类拼车在产生纠纷后往往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而协议拼车则是双方都有事先的合意,并对双方的权益以及责任的分担达成了一致后进行的拼车行为。这种拼车和客运合同有些类似,但由于车主并没有承运资格,因此由何种法律来对这种拼车行为进行规制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三)、根据拼车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我们将“拼车”分为偶然性拼车以及固定期限拼车

偶然性拼车是指拼车行为完全出于临时的合意,在这次拼车后主体之间很难再有类似的合意行为的拼车。偶然性拼车的主体之间通常并没有社会关系基础。而固定期限拼车就是拼车主体之间因为在工作方面等具有关联性,而约定的在一定时期内都固定进行拼车互惠的情况。固定期限的拼车主体之间往往有一定的社

2

尤琳,《有偿拼车问题的法律分析》,载《法学杂志》,2008年2月。 3

代义,《浅谈拼车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科技信息》,2008年。

会关系基础,如朋友关系或者邻里关系等。

二、“拼车”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我国,“拼车”由于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和国外的已经发展成熟的“拼车”现象相比,我国的“拼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拼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研究“拼车”的法律问题,首先得对拼车的法律性质进行确认。在民法的一般理论中,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法律性质并不一样,其所付的社会责任也不尽相同。而拼车的有偿和无偿之分,也使“拼车”的性质不同于彼此。

(一)、无偿拼车的法律性质

关于无偿拼车的法律性质,理论界目前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无偿拼车是一种无偿合同行为。他们认为无偿是一种双方都经过合意才得以进行的行为,鉴于车主在实行合意行为时并没有收取相关的费用,因此这是一种无偿合同行为,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制。还有一种看法认为无偿拼车应当属于一种民法上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他们认为,无偿拼车仅仅是因为车主主观上的“好意”而实行的一种施惠行为,这种施惠的意思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仅仅是当事人基于高尚的道德而实行的一种自发行为。4这种行为并没有要求取得一定的对价,并且没有任何强迫,完全符合民法上好意施惠的要件,因此无偿拼车应当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与无偿合同相比,无偿拼车并不是因为当事人的合意而进行的一种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车主道德上的好意而实行的行为。因此,即使后来车主因某些原因拒绝搭载,也不应收到任何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且,在无偿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在无偿拼车中,经常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参与其中。例如甲在开车回家路上遇到正在邻居乙的孩子,出于一种好意将乙带回家。而这也是一种无偿拼车行为。

(二)、有偿拼车的法律性质

在以前,对于有偿拼车行为,我国认为这是一种对客运秩序的破坏,将其认定为一种非法行为,严格予以制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逐渐意识到拼车的

4

黄锡生,关慧,《论好意施惠引发纠纷的处理》,载《河北法学》,2005年2月。

好处,拼车因此逐步得到了政府的认可。现在,有偿拼车行为,将其界定成为一种民事合同行为理论界已经没有什么争议。目前有偿拼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有偿拼车是否是一种客运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有偿拼车应当是一种客运合同。原因是有偿拼车虽然在价格上与客运合同相差甚远,他们的运营也是非盈利性质的,但是有偿拼车的行为构成却与一般的客运合同并没有什么区别。如他们都需要达成一种合意,乘车主体之间也需要确定好相互之间的权益以及乘车者也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等。其他学者则认为有偿拼车虽然与客运合同在构成方式上有类似之处,但究其本质有偿拼车与客运合同还是有许多区别的。客运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它在本质上是为乘客提供开车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合同。但有偿拼车则不然,在有偿拼车中,拼车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出行成本,在他人乘坐的过程中并没有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拼车本质上并不是为他人提供开车这种服务的。因此,有偿拼车只能属于一种民事上的合同,而不能是客运合同。除此之外,拼车的合同关系与《合同法》 第302 条规定的免票乘客的情况是也有区别的,免票乘客, 是承运人免除了乘客的付费义务, 合同的其他要件没有改变, 仍然属于客运合同关系。5所以, 拼车属于合同关系, 但不是客运合同关系, 而是一种非典型性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若将有偿拼车作为一种客运合同,那么依照我国的规定,客运合同的主体应当取得一定的行政许可。而拼车大多数是私家车为节约出行成本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而私家车一般是不需要也不可能去取得这种行政许可的。如果将拼车规定为客运合同的话,那么我国的绝大多数拼车行为都将是一种非法行为。因此,将拼车合同规定为客运合同,并不符合我国的现实,也会对拼车的发展造成阻碍。因此,第二种看法更具有合理性。

三、我国拼车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在上文我们知道拼车与传统的出行方式相比有许多好处,而这也是政府逐渐改变对拼车看法的原因所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拼车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好处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拼车本身的缺陷有清醒的认识。而在拼车产生的纠纷中,正是由于这种对拼车本身缺陷认识不足的原因才导致其难以解决。对

5

陈莹,《“拼车”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4月

拼车相关问题研究

拼车相关问题研究摘要:人的行为和社会的时尚总是与现实状况相联系的。近些年来,经济方面不景气以及能源危机的加深使得人们的行为取向也悄然发生了改变。“拼车”就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出行时尚。“拼车”有环保、经济等许多优点,同时对也缓解城市的交通也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各个国家的政府都大力提倡人们“拼车”出行,并为此制定了许多优惠措施。“拼车”在我国也受到越来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96c68s18v9x6b742rz56u75f0b43501d86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