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
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 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体现在“两罚”和“并处”上。 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原则):
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
2.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无过错责任追究(特殊原则):交通案件
市场主体法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个人所有 3、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 4、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是一种合同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两个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形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评估方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可用“商行”或“企业”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方式)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1)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全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决议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采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三)利润与亏损承担办法 1、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述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名以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权体合伙人承担无限来年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1、201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
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25%:25%: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2、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请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1)清算和清偿: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最后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2)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2010年8月,我国某企业下岗职工甲、乙、丙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口头商定的合伙协议内容为:甲、乙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不合法的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丙提出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丙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丁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伙人丙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入伙人丁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 (1)在合伙企业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应如何纠正?
(2)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甲、乙、退伙人丙、新入伙人丁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丙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丙向C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那么丙的出质是否有效? 分析: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①:“口头商定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