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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离职员工需办理保险转出手续的,须提供现任公司保险转出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介绍信。
3、 已离职员工申请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公司应对该员工结算清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章 保险基数
第十条 公司按照当地社保中心本年度核定的基数作为本年度员工保险缴费基数,并将已核定的基数明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从原公司将社会保险转入本公司的,若原缴费基数与单位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本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上报公司负责人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各项保险待遇或报销
第十二条 员工可依法享受各项保险待遇,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按时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确保公司和员工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办理完毕的各项保险待遇做好记录。
第七章 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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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由于公司办理社保手续错误,导致多缴社保费用的,由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并追究公司负责人与保险工作直接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整月未出勤的,公司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法律规定负担,但因员工长期请假,造成其工资已不足以支付当月社保中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时,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十七条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如有以下情况,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须由其公司负责人全部承担。
(一)未在本单位缴纳保险费用,将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用以现金方式发放或返还给员工的;
(二)给员工在不同的保险账户重复缴纳保险费用的。 (三)保险缴纳不及时,造成滞纳金或法律纠纷的。 第十九条 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保费用缴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西XX有限公司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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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悖时,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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