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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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X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规范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程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有限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条 参保内容与缴费比例
公司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国家或所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
公司与员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7%, 个人2% 生育保险:企业0.8% 工伤保险:企业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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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企业0.2%,个人0.1% 第四条 职责权限
1、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科负责办理录用、调动、离职时员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办理社会人员须告知员工保险参保时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和个人承担的保险缴费比例、每年的新基数标准及保险缴费情况和进度。
3、公司要明确告知参保的员工只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二章 保险缴纳
第六条 保险缴纳时间
1、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份开始缴纳。 2、社保费用由公司统一逐月、足额缴纳,并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员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情况。 第七条 保险新增、转入时间
公司在员工签订完毕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根据当地社保规定于25号前为其办理完毕社会保险新增或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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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参保条件
1、当员工须转入社会保险时,员工应与公司作出协商承诺保险转入时间范围,并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保险转入的手续。
2、公司在办理社会保险转入前,保证员工前期社保费用无欠缴,如有欠缴,其前期应缴未缴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第九条 参保手续的办理
1、公司的各项保险缴纳费用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后执行。
2、如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费用缴纳比例做出调整的,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新调整的缴费比例、缴费的时间和要求和相关政策文件,提报集团公司备案。
3、除五项保险外还需增加其他保险项目的,公司须另行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保险停保、转出
第十条 停保时间
公司与员工办理完毕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须在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完毕保险停保减员手续,并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用。
第九条 转出条件
1、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未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即离开单位的,单位有权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员工办理完成其余离职手续,经单位通知仍不办理的,单位按照社保规定,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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