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非地板类)

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6 证书和标志 ????????????????????????????? (9) 6.1 证书???????????????????????????????? (9) 6.2 标志????????????????????????????????(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 8 监督检查 ??????????????????????????????(11) 9 收费 ????????????????????????????????(12) 10 工作人员守则????????????????????????????(12) 11 附则????????????????????????????????(12) 附件1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3) 附件2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6)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

表1人造板产品单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产品单元 胶合板 刨花板 定向刨花板 中密度纤维板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细木工板 备 注 GB/T 9846.3-2004中7.2b和c分类的普通平面胶合板 GB/T4897.1-2003中3.2和3.3定义的且按4.6分类的木材刨花板 LY/T 1580-2000中3定义的定向刨花板 GB/T 11718-1999中3.2和3.3定义的中密度纤维板 GB/T 15104-2006中3.8和3.9定义的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GB/T 15102-2006中3.1定义的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5849-2006中4.4a分类和命名的室内用细木工板 1.4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和《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要求,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审查部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人造板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颐和园后中国林科院与木材工业研究所内 邮政编码:100091

电 话:010-62889442;010-62889426 传 真:010-62889442;010-62888332 电子信箱:zj4@caf.ac.cn,zj3@caf.ac.cn 联 系 人:李阜东、付跃进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2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名称”应填写“人造板(非地板类)”,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应按产品单元具体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序号 1 2 3 住 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 /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以便审查取证。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对于涉及1.4条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

3

48nze7idr09sc9l3ppnv1xep036fj70199r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