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海商法对上述公约的借鉴:
【例题·多选题】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CIF术语、清洁提单。
选项A正确。根据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以及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九)项、第243条第(二)项,这种损失既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它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事项,那么这个损失只能向出卖方索赔,因为出卖方未交付品质合格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CIF术语下的风险转移规则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转移。因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买方交货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交货前卖方已经违约(货物品质有瑕疵),则风险不转移。本题属于货物固有的瑕疵,故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对后一损失,货物短少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因为承运人签发了2000箱货物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托运人(卖方A国公司)交付的2000箱货物,也表明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提单的这项记载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因此不能向托运人(卖方)索赔,题中没有提供承运人可以对此免责的事由。
选项D错误。中国公司作为买方在卖方违约时的救济,可以选择减少价金,也可以选择要求索赔。
【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 )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此种情况属于无过失免责情形,承运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根据海牙规则,如果货损原因是因为货舱温度未达到运输合同要求所导致,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如果是开航前或开航时没有做好准备,造成不适航的,要承担责任。若是管货过失,也是不能免责的。
【判断】根据海牙规则,如果货损原因是因为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与他船碰撞所导致,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
『正确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根据海牙规则,如果是船舶行使过程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免责范畴。
【判断】《汉堡规则》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并取消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汉堡规则》采用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并没有取消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二)国际航空运输
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
(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已加入);
(2)《海牙议定书》(我国已加入);
(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无航行过失免责);
(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我国已加入)。
2.《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主要原则: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1)为避免损失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2)证明损失系由驾驶或航行过失造成;
(3)证明损失系由托运人自己的过失造成。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运单
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和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中国是《国际货协》的参加国。
《国际货协》:
(1)运单
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付货物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
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国际货协》在货损的赔偿上基本采用了足额赔偿。
(四)有关单据的比较:提单、海运单、空运单、货运单
四种主要单据之比较:
提单:运输合同的证明(收据),代表货物所有权,可以流通转让。
海运单:仅运输合同的证明,不代表货物。
空运单:仅运输合同的证明,不代表货物。
货运单(运单):仅运输合同的证明,不代表货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
【考点】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一)基本概念——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船舶或货物纯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部分损失,无需分摊。
★共同海损的判断实例。
(二)海运保险的主要险别及附加险、除外责任等
1.平安险的承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