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
【考点】国际货物运输
(一)★★★★★海洋运输——提单、保函等。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解释】提单: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性质: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 3.提单的主要分类:
(1)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出示身份证明,方可取货,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安全但机械。 不记名提单,灵活但有风险。
指示提单,在提单上背书后,方可转让。兼顾了安全性和便利性特点。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有关于货物表明的不良记载,如包装破损明显,有霉变现象等,视为不清洁提单。
4.正本提单主要的流转过程
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货运代理或)发货人——(买方贸易公司)——最终收货人(到目的地收货)。
5.提单的批注与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义务:表面检查、如实记载,若不如实记载,构成欺诈。
【思考】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而提单中未做说明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若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而实际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例题】假设此题是一道案例题,如果对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而题干中未说明是否承运人有免责情形的,则此时仍推定,承运人要负赔偿责任。
6.提单与保函
恶意保函绝对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收货人)。
倒签提单:已装船。
预借提单:未装船。
不管是善意保函还是恶意保函,都不能对抗第三人。
目的港保函(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1)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承运人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须全额赔偿)
(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可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
承运人审单时要求实质审查。
(4)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5)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责任的情形。
第7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8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9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能是记名提单)
(7)持有人与提货人的协议未履行仍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8)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8.海运单——不可流通、非物权凭证;主要适用于短途运输
具有交易的风险性。主要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母子公司。
9.海牙规则(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10.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大提单公约比较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