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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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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禄丰县和平镇小厂幼儿园

2011/9/1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园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园的全称为禄丰县和平镇小厂幼儿园

本园住所在禄丰县和平镇小厂村

第二条本园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本园的办学层次是学前教育;办学形式是全日制;办学范围是2-6岁适龄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一条

第二条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禄丰县和平镇小厂幼儿园2011/9/1第一章总则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园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园的全称为禄丰县和平镇小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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