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机职考办字[2017]1号
【发布部门】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
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职考办字〔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现将2017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机动车检测维修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专业和级别
2017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考试分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两个级别, 1 / 4
每个级别分为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整形技术、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
专业。机动车整形技术专业的考生,在考试时可选择机动车钣金维修技术或机动车涂漆技术中的一个专业内容作答。 二、考试方式和时间安排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的考试采用计算机模拟方式进行。
2017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考试纸笔作答科目的考试日期为6月10日,采用计算机模拟方式的实际操作科目考试日期为6月11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应符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报名条件的要求。取得非工学类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理学、管理学等)的人员,可报考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但累计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工作年限比工学类专业的人员相应增加1年。 四、免试条件
(一)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本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
(二)取得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机动车检测维修考试报名条件的,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取得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合格,即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 2 / 4
书。
取得质量检验员、机修、电器维修、钣金、涂漆或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机动车检测维修士的报名条件的,参加对应专业的考试(具体专业见附件2),可免试《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考试合格,即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 五、考点设置
各省级机动车检测维修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根据《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机职考办字〔2016〕1号)要求,合理规划考点布局,根据考试需要在省会城市或设区的市设置考点。 六、成绩管理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考生须在2年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七、考务组织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2017年考务工作计划(见附件3)做好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前确定考试报名点等有关信息,并于3月份发布考试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各科目考试时间、考试方式、报考条件、报名点信息、现场确认需携带的材料等考生需要周知的事项。
(二)考试宣传。要多渠道、多方式加强考试宣传工作。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和行业会议等方式向维修企业、从业人员介绍相关考试政策和职业资格工作要求,特别是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持证人员相关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切实做好从业资格取消后的衔接工作。 3 / 4
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