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Ⅰ级护理 指征: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Ⅱ级护理 指征: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Ⅲ级护理 指征:
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各级护理人员专业资质审核制度(新增)
一、 护士
1、经过正规医学院校护理专业脱产学习,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方可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
2、新毕业护士(含外单位调入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到临床进行一年见习。见习期需通过国家统一护士注册考试,并取得职业证书后,方具备护士资格。
3、低年资护士(工作时间≤3年)以从事临床基础护理工作为主,一般不独立从事复杂专科护理技术操作,可在上级护师指导下完成一般性专科护理技术操作。
4、高年资护士(工作时间>3年)主要担任辅助护士或责任护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