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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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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2006]12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4.17 【实施日期】2006.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

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 1 / 4

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

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2 / 4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

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要求执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二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

第九条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二) 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 3 / 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06]12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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