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合同法 第一部分担保概述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
保证人是指基于其和债权人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约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 连带债务人是指在多数债务人场合,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之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或重叠的债权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合同的关系,与原合同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情形。
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债券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作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3、金钱的担保,是指在原来的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合同债务的履行由密切的关系。
4、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反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该担保提供担保。物权法第170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法律属性
1、从属性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补充性,是指担保一经成立,就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保证法律关系。
法律效果:扩张了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般财产;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当事人对特定金钱有得丧的可能或机会。
3、财产权性。担保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反映的是财产关系。
第二部分人的担保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1、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保证人是指基于条和债权人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约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 连带债务人是指在多数债务人场合,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之人。 特征:
(1)债权性。保证人是以其信用和一般财产提供担保,而不划定担保财产的具体范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
(2)人身性,保证人是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3)相对独立性,为从债,但不等同于主债。独立性体现在:当事人可以就主债务的一部分成立保证;允许保证人要求提供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无效、撤销、解除,不影响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但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享有抗辩权. 2、保证的种类
(1)一人保证与数人保证
数人保证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2)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是指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所涉及的当事人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 (三)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关系的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3)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4)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5)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6)保证合同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保证合同的有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不得为保证人的有: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合同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合同部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1)代为履行 (2)代为赔偿
(3)代为支付违约金 2、保证人的权利
(1)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A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 a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享有的抵消权;
b主债务人对产生其债务的民事行为享有的撤销权 c主债务具有的因主债务非法无效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B一般保证: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 a 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 b 有物的担保先以物进行偿还 c 最后有保证人偿还 C主合同无效的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此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 (2)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A反担保请求权,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B追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保证的范围和时间 1、保证的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部分物的担保
三、抵押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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