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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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第三条: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临床用血必须由市中心血站供给。
第四条:医院设立由分管院长、医务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检验科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六条:检验科负责临床用血的血站领取、交叉配血和院内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七条:检验科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领取登记,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领取时间。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
第八条:临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九条: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或主治以上医师核准签字后报检验科。
使用全血、一次用血(备血)超过2000毫升时执行审批制度:经治医师书面申请,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输血管理委员会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24小时内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条: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一条:临床科室领血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检验科人员做好登记、双方签名。
第十二条: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三条: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四条: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临床成份输血比例控制在90%以上。
第十五条:科研用血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其种类和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医院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