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政发[2015]95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15〕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3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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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资产的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受理并监管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与《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所述的项目范围,组织进行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依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依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06〕7号)执行。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召集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验收组要求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文,施工图审查 2 / 3
报告,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批文,中标合同,设计变更或
者概算调整批文,设备技术资料,行业技术验收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主要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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