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1—2017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式(B.1)计算:
Q=Qa+(Qa+1-Qa)(h-ha)/(ha+1-ha) ............................ (B.1) 式中:
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a——对应于排气筒ha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kg/h; Qa+1——对应于排气筒ha+1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kg/h;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或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时,用外推法计算其排放速率限值。按式(B.2)计算:
Q=Qb?(h/hb) ................................... (B.2) 式中:
Q——某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kg/h;
Qb——表列排气筒最高或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或最低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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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C.1 颗粒物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C.1.1 安装在线监控的除尘设备,应记录除尘设备的进出口颗粒物浓度、废气流量。
C.1.2 检修和维护,应记录布袋或电极等耗材的更换情况,设施检修、停运等非正常情况,以及除尘器维护情况等。
C.2 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C.2.1 使用含VOCs物料的排污单位需要做以下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每月各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处置量和产品产量; b)每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及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C.2.2 排污单位应对VOCs治理设施做以下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吸附装置,应每日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 b)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运行时操作温度;
c)采用其他VOCs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d)应记录VOCs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C.3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及保养维护事项。 C.4 污染控制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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