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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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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501—2017

大气污染物最高序号 允许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 mg/m3 I时段 二氧化硅粉尘、玻璃棉、矿渣棉、岩11 棉粉尘、树脂尘(漆雾)、橡胶尘、有机纤维粉尘、焊接烟尘 12 13 沥青烟 其他颗粒物 20 30 0.11 0.78 0.19 1.3 0.82 5.0 1.4 8.8 2.2 13 20 10 0.78 1.3 5.0 8.8 13 0.30a, b II时段 15m 20m 30m 40m 50m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表3 (续)

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 (二)无机气态污染物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铬酸雾 氰化氢 氟化物(以F计) 氯气 硫化氢 硫酸雾 氯化氢 氨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0.070 1.9 5.0 5.0 5.0 5.0 30 30 200 200 200 0.050 0.50 3.0 3.0 3.0 5.0 10 10 100 100 200 5.4×10-3 0.072 0.036 1.1 0.036 0.72 0.43 1.4 11 9.0×10-3 8.6×10-3c 0.12 0.072c 0.060 1.8 0.060 1.2 0.72 2.4 18 0.031 0.014 0.41 0.12 0.20 6.1 0.20 4.1 2.4 8.2 61 0.053 0.049 0.71 0.41 0.36 11 0.36 7.1 4.3 14 107 0.082 0.085 1.1 0.71 0.55 16 0.55 11 6.6 22 164 1.5×10-3 2.4×10-3 0.020b 0.020 0.010 0.30b 0.010 0.20 0.12b 0.40b 3.0b (三)有机气态污染物 0.1 25 二恶英和呋喃 ng-TEQ/m3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苯并(a)芘 丙烯腈 光气 二硫化碳 苯 氯乙烯 硝基苯类 丙烯醛 甲醛 0.3 μg/m3 5.0 1.0 8.0 10 16 16 20 0.1 ng-TEQ/m3 0.3 μg/m3 0.50 0.50 1.0 5.0 10 16 5.0 9.0×10 0.18 0.14 0.36 0.54 0.036 0.36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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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5×10-3 μg/m3 0.050 0.020 0.040 0.10 0.15 0.010 0.10 0.050 1.5×10 0.30 0.072c 0.24 0.60 0.90 0.060 0.60 0.30 -55.1×10 1.0 0.12 0.82 2.0 3.1 0.20 2.0 1.0 -58.9×10 1.8 0.41 1.4 3.6 5.3 0.36 3.6 1.8 -51.4×10 2.7 0.71 2.2 5.5 8.2 0.55 5.5 2.7 -4DB11/ 501—2017

表3 (续)

大气污染物最高序号 允许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 mg/m3 I时段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乙醛 酚类 苯胺类 甲苯 二甲苯 氯苯类 甲醇 三甲胺 甲硫醇 甲硫醚 二甲二硫醚 苯乙烯 臭气浓度(标准值,无量纲) 非甲烷总烃 其他A类物质e 其他B类物质f 其他C类物质g 20 20 20 25 40 40 80 80 20 80 80 II时段 20 20 20 10 10 20 50 5.0 1.0 4.0 3.0 20 50(20d) 20 50 80 15m 0.036 0.072 0.36 0.72 0.72 0.36 1.8 0.29 0.025 0.25 0.22 0.036 2000 3.6 20m 0.060 0.12 0.60 1.2 1.2 0.60 3.0 0.48 0.042 0.42 0.36 0.060 5600 6.0 30m 0.20 0.41 2.0 4.1 4.1 2.0 10 1.6 0.14 1.43 1.2 0.20 12800 20 40m 0.36 0.71 3.6 7.1 7.1 3.6 18 2.8 0.25 2.5 2.1 0.36 20000 36 50m 0.55 1.1 5.5 11 11 5.5 27 4.4 0.38 3.8 3.3 0.55 40000 55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 0.010 0.020 0.10 0.20 0.20 0.10 0.50 0.080 7.0×10-3 0.070 0.060 0.40 20 1.0 X/50h 注:在实际监测该污染物的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时,监测颗粒物。 abcd该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监控点与参照点的浓度差值。 为最低排气筒高度25 m时的限值。 为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除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外)需执行的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e其他A类物质是指根据GBZ 2.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WA值(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MAC值(最高容许浓度)小于20mg/m3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 f其他B类物质是指根据GBZ 2.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WA值(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MAC值(最高容许浓度)大于等于20mg/m3但小于50mg/m3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 g其他C类物质是指根据GBZ 2.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WA值(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MAC值(最高容许浓度)大于等于50mg/m3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 hX代表GBZ 2.1中规定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WA值或MAC值。 5 技术与管理规定 5.1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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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工业炉窑的排气筒不得低于15 m,排放氰化氢、氯气、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 m。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高度低于15 m,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5倍执行。

5.1.2 排污单位内有排放同种污染物的多根排气筒,按合并后的一根代表性排气筒高度确定该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代表性排气筒高度按式(1)计算:

1n2...................................... (1) ×∑h

ni=1i

h=式中:

h——代表性排气筒高度,m; n——排气筒数量,n≥2;

hi——第i根排气筒的实际几何高度,m。

5.1.3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1、表2或表3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附录B。排气筒高度大于50 m,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低于15 m,按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B。

5.1.4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 m以上;不能达到该项要求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表2或表3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或根据5.1.3确定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5.2 污染控制要求

5.2.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应设置有效密闭排气系统,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确无法实现密闭的,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5.2.2 使用有机溶剂的工艺设备或车间,其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1 kg/h,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5 kg/h,应安装VOCs控制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且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

5.2.3 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运输和贮存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装卸过程也应当采取污染控制措施。

5.2.4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输送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

5.2.5 颗粒物污染控制和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见附录C。 6 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排污单位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1.2 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 75中相关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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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监测时排污单位应提供工况数据材料。 6.1.4 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表4 污染物监测方法

序号 1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监测分析方法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2 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3 氟化物(以 F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计)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4 氮氧化物 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5 汞及其化合物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6 铅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7 砷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8 镉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HJ/T 64.1 HJ/T 64.2 HJ/T 64.3 HJ 657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方法编号 GB/T 15432 GB/T 16157 HJ/T 56 HJ/T 57 HJ 482 HJ 629 HJ/T 67 HJ 480 HJ 481 HJ 688 HJ/T 42 HJ/T 43 HJ 479 HJ 675 HJ 692 HJ 693 HJ 542 HJ 543 HJ 539 HJ 657 HJ 777 HJ 685 HJ 540 HJ 65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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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污染物项目 表4 (续)

监测分析方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9 镍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10 锑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11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2 铍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3 锡及其化合物 石棉纤维及粉尘 沥青烟 铬酸雾 氰化氢 氯气 硫化氢 硫酸雾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14 15 16 17 18 19 2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21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22 一氧化碳 二恶英和呋喃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4 苯并(a)芘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5 光气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方法编号 HJ/T 63.1 HJ/T 63.2 HJ/T 63.3 HJ 657 HJ 777 HJ 657 HJ 777 HJ/T 27 HJ 548 HJ 549 HJ 657 HJ 777 HJ 684 HJ/T 65 HJ 657 HJ 777 HJ/T 41 HJ/T 45 HJ/T 29 HJ/T 28 HJ/T 30 GB/T 14678 HJ 544 GB/T 14669 HJ 533 HJ 534 GB 9801 HJ/T 44 HJ 77.2 GB/T 15439 HJ/T 40 HJ 646 HJ 647 HJ/T 3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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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501—2017大气污染物最高序号允许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mg/m3I时段二氧化硅粉尘、玻璃棉、矿渣棉、岩11棉粉尘、树脂尘(漆雾)、橡胶尘、有机纤维粉尘、焊接烟尘1213沥青烟其他颗粒物20300.110.780.191.30.825.01.48.82.21320100.781.35.08.8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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