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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自然人死亡时间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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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自然人死亡时间怎样认定

死亡,好像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想提及的。可是,自然规律不可抗拒,我们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开始,终有一天会走向死亡。我国对于自然死亡时间的认定也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根据民法总则自然人死亡时间怎样认定呢?接下来律师365的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能够为大家答疑解惑。

死亡,好像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想提及的。可是,自然规律不可抗拒,我们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开始,终有一天会走向死亡。我国对于自然死亡时间的认定也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根据民法总则自然人死亡时间怎样认定呢?接下来的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能够为大家答疑解惑。 民法总则自然人死亡时间怎样认定?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条解读】

本条阐述的是证据规则如何适用的问题,共包括三层含义: 一、可以证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首要绝对证据是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

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目前使用的是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全国已经联网。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和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的第一条均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

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相对于之前最高法院的两个意见,民法总则对于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规则做了完全相反的规定。民法总则的规定既符合人之常情,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个新生儿出生,第一个获知准确信息的应该是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机构。此时,整个家庭都沉浸在新生命降临带来的巨大喜悦当中,不会及时地去给新生儿申报户口办理户籍登记也在情理之中。虽然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孩子一出生就立即申报户口的。另外,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两个意见均出台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很多新生儿并没有在相关医疗机构出生,更谈不上出生医学证明。在广大农村,很多孩子都由当地接生婆接生,直到要上学的年龄,才想起给孩子上户口;也直到上户口的时候,才去回忆孩子到底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所以,基于当时的具体情况,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两个意见关于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就规定了户籍证明为首要证据,这也是无奈之举。但是,这样的做的恶果就是不可避免地就出现了公民户籍登记的出生时间与实际出生时间不符的情况,给国家人口统计和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

民法总则自然人死亡时间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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