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资料台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单位名称: 台账编号:
发行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技术管理一班 叶锦 100726113
目录
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二、员工个人用品发放范围与原则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四、填表说明及防护用品管理表格形式
说明
一、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二、企业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三、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一)头部护具类; (二)呼吸护具类; (三)眼(面)护具类; (四)防护服类; (五)防护鞋类; (六)防坠落护具类。
五、《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为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办公室是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管理部门,负责工作服、工作鞋、雨衣、雨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发放的审核管理。物资供应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二、物资供应部应定期向办公室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核(制单)人员通报工作服、工作鞋、雨衣、雨靴、工作帽库存情况。办公室根据领用(消耗)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清单),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物资供应部负责采购。其余低值易耗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物资供应部视情采购。
三、员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由办公室劳动工资员按照员工所从事工种应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使用期限规定开具领料单,向物供仓库领取。
四、新招聘的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可先予借用与其所从事工种安全操作所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转入个人“劳保用品卡”。因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所借劳动防护用品如数退回,不能退回的视情折价从末次工资中扣回。
五、因工作需要外聘或由法人施工单位委派来公司的临时用工,按其所从事工作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终止外聘或委派后,其所领劳动防护用品(雨衣、雨靴、工作服、安全帽)又不到规定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均需清洗后,交原领发审批人员,移相关部门临时工借用。
六、因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的短期用工,用人部门根据其所从事工作的安全作业需要,可申领少量与安全作业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安全帽、工作鞋、雨衣、手套等),供短期用工人员借用。用工结束借用人清洗后,由部门收回备用。不能收回且又未到规定使用期限三分之二的,折价在其末次工资中扣除。
七、员工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到规定使用期限后才能领(换)发。雨靴、雨衣、安全帽及备用物品均需以旧换新。
确因工作需要增发的低值易耗品,由所在部门书呈分管领导,经同意后,凭批条到办公室劳动工资员处开具领料单,向物供仓库领用。所增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记入个人“劳保用品卡”。
八、非本人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遗失需补领,损坏或质量问题需调换的(以旧换新),由使用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能按规定办理领用(调换)手续。
九、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部门,须按国家劳动和安全部门对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要求,组织定点采购,把好采购质量关,确保正常、安全使用。
十、为树立企业形象,便于区别,非本单位员工和聘用人员(包括外包施工队人员),一律不得领、穿(戴)用本公司带有标识性和统一色彩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原则
1. 发放范围:
(1) 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 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 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 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 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 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 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 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 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 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 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 发放原则:
(1) 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 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 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