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顺政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4月10日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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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工作,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内属市政重点工程或由区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的移交管护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类别工程竣工后,有市政设施需移交管护的,可由建设单位与有关运行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商定。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等各市政专业管线,绿化,交通,公交,照明,广播电视,城市家具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市政设施移交管护等管理活动的规范与限定,不涉及市政设施的产权归属界定。属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依法将产权移交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依照有关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运行管理单位为市政设施日常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单位。
第四条 区市政市容委对全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水务、园林绿化、交通、公安、城管、环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移交管护工作。
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有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保洁等组织实施工作,对 2 / 3
市政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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