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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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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 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 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余额管理 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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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会员内部控制

第九章 其他事项

附件:1.会员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 2.会员每日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 3.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4.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

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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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融资

融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

(二)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

(2)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3)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 (4)权益处理;

(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

(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8)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

(9)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 (10)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 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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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

(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上述申请材料应以电子文件报送本所,其中,申请材料(一)、(二)、(四)应提供书面文本。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所经审核,认为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向其发出确认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作为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审核依据之一。

二、交易权限开通

会员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还需开通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才能进行交易。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账户开立和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以及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后,可申请本所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所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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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应将其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在开立后3个交易日内报备本所。应当报备的账户包括:

会员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报备流程如下:会员登录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公司专区”,进入“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专用账户报备”栏目进行填报。填报操作需要使用EKEY进行。

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使用EKEY前,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附件一),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权限。会员应确保有2个EKEY专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办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一、委托与申报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一)担保品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担保品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担保品卖出申报。 (二)融资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融资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卖券还款申报。 (三)融券交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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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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