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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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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的综合办学优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和专业深造能力,培养更多满足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根据《辽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辽东学院本科教育学分制实施方案》和《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辽东学院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并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要求,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两个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设置双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所在部门已设置、并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资格的本科专业。申请部门未设置的专业、或虽已设置但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资格的专业,不能设置双学士学位专业。

第四条 申请双学士学位的专业应具备足够的师资力量,具有一定的实践教学条件,教学和学位管理工作规范。

第五条 申请双学士学位首先应开设辅修专业,并使双学士学位专业与辅修专业相衔接。学生在取得辅修专业证书后,方能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六条 设置双学士学位专业应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内容应包括学制与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学位授予门类、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要求、课程设置及学分和学时要求、专业学位课程、辅修证书资格、学位授予标准等。

第七条 设置双学士学位专业总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总学时不少于900学时)。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应包括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主要专业课程及专业学位课程,同时还要包括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位课程应与有学位授予权专业的专业学位课程基本一致,并且专业学位课程总学分应不低于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的40%。

第八条 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限内的第三至第八学期修完全部课程。学生因故未能在主修专业基本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可提出延迟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申请,最长年限为主修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九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凡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过的教学要求相同或较高的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含60分)以上,可以申请免修和免试。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免修并免试该课程,取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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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和考试要求与相应专业相同。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重修课程不及格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双学士学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修专业取得毕业资格,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总学分;

(四)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0。

第十二条 学生具备申请双学士学位条件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的,应按照《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修完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但未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未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的,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未取得双学士学位的,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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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辽东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的综合办学优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和专业深造能力,培养更多满足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根据《辽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辽东学院本科教育学分制实施方案》和《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辽东学院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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