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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案例集锦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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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担保法案例集锦

1、 199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199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

(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到达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就转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抵押合同称为绝押合同。

(2)国的《担保法》禁止绝押合同。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所以,该抵押合同中的绝押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某银行无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A公司和某银行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2、 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1996年5月10日至1996年11月10日。到199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某银行遂于199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 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答:(1)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B、C两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承任,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并无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因此,B、C公司应承担一般 保证责任。

(2)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本案中,B、C两公司并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所以他们应对A公司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C两公司应承担的保证份额是1:1。

3、A公司向Y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提出以其在某有限责任公司X中的股份为质押。经查,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A公司享有20%的股份,A公司已缴清出资。你作为Y银行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Y银行接受A公司以其在X公司的股份为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符合法律要求,怎样才能保证质押合同生效?

答:根据《担保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可以设置质押。因此,只要A公司持有的X公司的股份是其合法拥有并可依法转让的,Y银行接受其作为质押就不存在法律问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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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答:(1)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5、 被告陈金生于1996年4月2日向原告杨纯来借款65000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4月28日起至7月28日止,月利率3%。被告陈金生在借款单的借款位置上签了名。欧阳良选在借款单上表示愿将其厝字店面一间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写明所有权人为他自己,地址在官桥镇中心大厦507号房屋的产权证(证号南证房管字第950060号)交原告收执。欧阳良选又在借款单上表示:\本人自愿为借款人陈金生提供担保,如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欧阳良选还在借款单上的担保人位置上签写了自己的姓名。1996年7月24日,欧阳良选去世。借款期满后,被告陈金生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没有还款,原告遂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 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届履行期时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应代其承担保证责任? (3) 抵押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是否应由抵押人的继承人承担?

答:(1)陈金生作为主债务人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3%,欧阳良选在借款单上注明:\本人自愿为借款人陈金生提供担保,如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保证合同有效成立。

欧阳良选虽然在借款单上表示愿将其厝字店面一间作为借款抵押物,并提供写明所有权人为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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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担保法案例集锦1、199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199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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