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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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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1、简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条件。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2、简述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适用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3、简述撤销判决适用的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24、简述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决定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

(4)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25、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 (3)有损害事实发生;

(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论述题

1、论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不包括所有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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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的参与人;

(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并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

(3)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容关系,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占有较大比重,但并不能代表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列;

(5)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创制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用以指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力和职责的法律组织。

2、论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一样的。

(1)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在此关系中不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但如果国家公务员非处在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但因这种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只能在系统内部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如行政监察监督),成为监督法律关系中被监督的一方当事人。

3、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1、公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尊重和遵守的法律效力。

2、确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或经法定程序,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已作出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3、拘束力

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要求行政主体有义务保证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实现,要求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积极、实际履行义务。

4、执行力

是指保证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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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从而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一项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层涵义:

1、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1)我国宪法组织法把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系统本身行使;(2)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判断;(3)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不特定相对人,有时甚至涉及到一个或几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公民,其争议不适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考虑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相对分立以及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对待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上的相对优势,司法审查原则上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这也并非绝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也有权进行合理性审查:(1)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2)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予以变更。

5、试述行政法如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规范。

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1分)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1分)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定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能越权。越权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而且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无限膨胀,使之限定在法定的必要范围内。(2分)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1分)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不仅在于其权限的范围,更重要的在于权力行使的方式。如果有严格的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就不会造成太大的威胁和侵犯。行政程序法是保证行政权正确、公正、有效行使的最重要手段。(2分)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1分)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防止行政主体越权和滥用;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则是在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2分)

6、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有: 答:(一)一般期限

1、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分)

2、经过复议的起诉期限。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2分) (二)特殊期限

1、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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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2分)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涉及不动产的,从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起诉的,法院不受理。(2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限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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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21、简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22、简述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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