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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反映着承托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近百年来,围绕着这一责任制度船货双方一直在不停地争斗。每当斗争暂时停顿,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时,就相应地出台一个新的公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推动着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在众多走向国际统一化的海商法律制度中,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因其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核心地位、船货双方复杂的利益冲突以及跌宕起伏的统一化发展历程,堪称最令人关注、最富争论的领域。我们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可以发现对于承运人责任不断加重的痕迹,这一趋势有其客观的原因,同时迎合了私法中对于契约自由的限制这一重要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海运事业的迅猛发展,由于三大公约体系并存,导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适用产生冲突,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成为必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从1996年开始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国际运输公约,UNCITRAL于2001年第三十四届会议成立了第三工作组(运输法),委托该工作组与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拟订关于国际货运问题的法律文书,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重要问题之一,代表船货双方不同利益集团间的斗争仍然在继续。而在这一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应该如何顺应加重承运人责任这一趋势来平衡不同的集团利益,使公约得到广泛接受,将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当前学者的研究重点。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恪尽职守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适航义务扩展到贯穿航程的始终。承运人根据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公约规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目的地交付货物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限于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未采纳《汉堡规则》规定的合理时间标准。公约对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和顺序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是以前立法所没有的。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总的来说,承运人的责任比以前加重了。《鹿特丹规则》下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但创设了海运履约方制度,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
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承诺履行任何承运人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海运履约方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在承运人直接或间接的要求、监督或者控制下,实际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港至港”运输区段义务的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海运履约方承担公约规定的承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并有权享有相应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班轮运输条件下的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将因此受益。
现在国内专家及国际社会组织对新公约存在较大的争议。虽然目前已经有21个国家签署了《鹿特丹规则》,但还未达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建立统一的国际海运立法的初衷。由于《鹿特丹规则》内容庞大,条款交织复杂,公约实施难度较大,难以达到条款理解的国际统一,同时制度创新存在缺憾、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使得很多国家还处在观望状态。在国内同业者看来,新公约尚待进一步评估,部分条款的操作性也需在实践中检验。其他国家特别是我国主要的经贸伙伴对新公约的签署意向还不明朗,相关讨论与研究工作有待进一步的开展。本文主要从《鹿特丹规则》下对承运人的责任规定之变化,探讨新公约中相关规定的好或不足,希望可以为完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的承运人责任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和启示。
第一章《鹿特丹规则》的产生背景和制定过程
第一节《鹿特丹规则》产生的背景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现状
国际海上货物输的法律向来被认为是海商法研究的核心,也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的重要保障。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最主要的输运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全球85%以上的国际贸易货物是通过海上进行运输的,基于海上运输的重要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势必要求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具有相对的国际统一性。
为了促成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国际上先后产生了三个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目前三个国际公约同时并存且生效,不仅没有达到统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的目的,反而加剧了不统一的局面。另外,各个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选择或制定了各自的海上货物运输法,更是加剧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差异和冲突。
二、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随着国际贸易的普遍化,与之相配套的航运业也得到了的快速发展,航运界的分工越来越细化,与货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履行货物运输任务的人相分离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目前航运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承运人承揽货物并与货方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后,将货物运输任务的全部或部分地交给其他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只有承托双方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参与整个运输过程的当事方早已不仅仅局限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纵观整个运输过程,一般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即除了承托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之外,还会存在承运人与实际履行货物运输、装卸、仓储等任务的相关方之间的委托合同、运输合同或者租船合同等。在转包的情况下,还会出现更多的转包合同。另外,除层层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实际履行货物运输任务的相关方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掌管货物。如果由于这些人的过错导致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等情况,又对收货人或其他货物利益方构成侵权,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就会交叉存在,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