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
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
建、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
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
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
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
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的管理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临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灵敏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防火督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
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
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
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3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火情周围的现场负责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5min内形成灭火
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
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
行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
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
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
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