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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010039900200248977813330101
公司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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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公司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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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必材材要料材料料性出材料名称 详细形及具要求 式 描单述位 A4纸、黑纸色钢《公司变更登质笔或必记(备案)申请 表签字要 书》 格 笔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A4者共同委托代纸纸、黑理人授权委托质色钢必 书》及指定代表表笔或要 或委托代理人格 签字的身份证件复笔填备注 标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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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 写、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原规定公司变更件非事项必须报经或 必 批准的,提交的复要 批准文件或者印许可证件复印件 件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关于修改公司原必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章程的决议、决 件 要 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定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修改后的公司非原章程或者公司A4纸 必 件 章程修正案 要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3)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变更事项证明原必 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文件 件 要 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标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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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上各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公司营业执照原必 副本 件 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1-864369775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变100元/次。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更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登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记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2014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注册费。 费 收取 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