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
则问题的说明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
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对汽车及其关键件进口取消配额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凡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汽车产品均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根据有关法规,我部已制订并公布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请各机电办严格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做好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一、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的汽车产品,进口单位均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所列的汽车产品及编号见附件一。
二、下列情况申请进口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交); 3、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4、 订货合同。
(二)申请进口汽车零部件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订货合同;
4、销售给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的,须提供与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
签订的委托订货协议。
(三)
交:
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
1、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 订货合同。 (四)
单位需提交:
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
1、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 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五)
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
统)用于生产汽车的企业需提交: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 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4、 订货合同。
三、 我办将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及时公布各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
名单,请各机电办严格按照名单核实,凡未列入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的,一律不得上报电子数据。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的“规格型号”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品牌名称须与所授权经销的品牌一致,并与《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
(2004年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52号)及有关增补的中文签注名称一致。
四、 申请进口成套散件的,应在“规格型号”栏中标明品牌名称
及具体规格型号,并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生产汽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期号;进口部件总成(系统)及零部件的,需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产汽车的具体型号及产品公告号。
五、进口属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我办将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标明“构成整车特征”;企业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也应注明是否构成整车特征。
六、2004年签发的汽车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将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不再延期。鉴于部分进口单位在配额有效期内订购的车辆难以于今年底到货,为方便相关企业正常经营,我部正在拟定有关办法,并于近期公布。
七、2005年1月1日起,汽车进口将实行落地征税,对于目前已存放在保税区内的车辆,我部与海关总署等正在协商有关办法,届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