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融资业务。
3. 以人民币报关且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企业无向外汇局需报
告。
4. 下列四种情形的跨境货物贸易交易,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①预
收/预付货款时以人民币结算,但实际进口/出口时以外币报关;②进口/出口时以人民币报关,但实际收/付款时以外币结算;③预收/预付货款时以外币结算,但实际进口/出口时以人民币报关;④进口/出口时以外币报关,但实际收/付款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
附9
企业贸易融资业务现场报告表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货物报关信息 进口日报关报关金期 币种 额 报告内容 预计付汇时贸易融资间 类别 序号 报关单号 报关金额折美元 合同号 金额 关联关系类型 注:因逾期网上报告,企业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时填写以上内容。 外汇局审核 经办人审核意见: 复核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审核意见: (四)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 申请主体:
名录内的企业。
** 管理要求:
1. 网上报告:企业应在下列情形交易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信息。
1)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
项下收汇金额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2)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
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2. 现场报告: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上述情形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
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 现场报告时提交下列材料:
(下列材料3—5需提交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书面情况说明(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说明未能及时通
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 《企业转口贸易收支业务现场报告表》(见附10,需加盖企业公章); 3. 对外贸易合同;【如果合同是英文版的,需提供中文翻译版。】 4. 收入或支出申报单证;
5.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注意事项:
1.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 自2016年4月26日起,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
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的规定,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3.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
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附10
企业转口贸易收支业务现场报告表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入信息 序号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币种 金额 合同号 序号 申报单号 支出信息 付汇日期 币种 金额 合同号 注:因逾期网上报告,企业到外汇局现场报告转口贸易业务时填写以上内容。 外汇局审核 经办人审核意见: 复核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审核意见: 三、登记管理
? 管理依据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外汇局对企业部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即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要求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未按规定登记的,外汇局将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一条处理。
? 管理内容
1. 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节会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手续。登记业务具体情形如下:
1)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
2)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3)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4)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5)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2. 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3. 《登记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4. 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
汇/付汇信息。
? 注意事项:
1. 拟申请登记的交易应当合规。
2. 拟登记的收汇或付汇要素与提交的材料之间应具有一致性。
3. 提交的材料必须完整、真实,相关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加盖企业
公章的复印件。
4. 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支出登记;对于
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它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支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