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管理费用; 4 投资利息; 5 投资利润; 6 报建税费。
注:投资利润应以土地取得费用与开发成本之和为基础,根据开发、建造类似房地产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来求取。
4.4.3 成本法估价中,估价师应该根据房屋结构的具体情况,按照房地产建筑结构类型进行测算。
1 混凝土结构估价
按照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不同结构类型调查当地同类结构农村建筑物的客观成本作为建安造价进行测算。
2 砌体结构、生土结构房屋、石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估价调查当地同类结构建筑物的客观成本作为建安造价进行测算,其中穿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因为木结构的结合形式和稳定性不同,其建安造价取值应该不同。
估价师现场查看中,如发现估价对象的结构、围护墙、承重墙等与农村房屋建筑设计导则要求不符的,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调整。
3 轻钢结构估价
估价师现场查看应该重点关注轻型钢结构的型钢尺寸大小型号等,不同尺寸和型号的轻钢结构的建安造价取值应该不同。
4 其他混合形式的房屋结构估价
可根据承重墙、围护结构、屋盖、支承梁或屋架、砌体墙、支承梁或屋架、木大梁、主梁、木桁架、楼屋盖木梁、生土墙等不同的个别因素状况进行分别测算后相加,综合取值后作为估价对象的重置价格。
估价现场查看时,对各种建筑结构的墙厚应该进行仔细的观察和查看,针对现场查看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因素修正和调整。例如:对以12公分墙作为承重墙等明显达不到基本承重墙厚度要求的建筑结构,应该进行减值修正等。
5 构筑物的估价
采用成本法估价,应当在房地产构筑物估价过程中不断的充实各种构筑物的建安造价的数据库,对不同的构筑物的价值分别进行测算。
4.4.4 同一宗房地产,重置价格在采取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时,必须注意成本构成划分和相互衔接,防止漏项或重复计算。
4.4.5 求取集体土地的重置价格,应直接求取其在估价时点状况的重置价格。 4.4.6 建筑物、构筑物积算价格应为重置价格扣除建筑物折旧,必要时还应扣除由于旧有建筑物的存在而导致的土地价值损失。
4.5 假设开发法
4.5.1 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调查待开发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2 选择最佳的开发利用方式; 3 估计开发建设期;
4 预测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5 估算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
6 进行具体计算。
4.5.2 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运用此方法应把握待开发房地产在投资开发前后的状态,以及投资开发后的房地产的经营方式。
待开发房地产投资开发前的状态,包括生地、毛地、熟地和在建工程等;投资开发后的状态,包括熟地和房屋(含土地)等;投资开发后的房地产的经营方式,包括出售(含预售)、出租(含预租)和自营等。
4.6 基准地价修正法
4.6.1 运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修正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的资料; 2 确定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 3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4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5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6 求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
4.6.2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基准地价在其基准日期时的值调整为估价时点的值。交易日期修正的方法,同市场法中的交易日期修正的方法。
4.6.3 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和修正的方法,同市场法中的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和修正的方法。
4.6.4 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宗地价格时,宜按当地对基准地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估价依据
5.0.1 说明本次估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掌握和收集的以及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5.0.2 估价师应当根据不同的估价目的、价值类型、价值定义来选择不同的针对性的估价依据。
5.0.3 估价师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
六、估价技术路线
6.0.1 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是指估价师根据估价对象状况、估价目的、估价价值类型、估价对象价值定义,收集有关估价资料的难易程度等情况,模拟估价对象在市场或者是限制市场状态下形成市场价格的过程,根据估价师的技术、经验,对估价对象价值的测算过程、测算方法、测算中所选用的主要技术参数、估价技术测算的过程与顺序等进行说明和描述;必要时,估价师应当针对估价的假设和前提条件的表述,对估价过程中运用的方法和测算参数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做出说明。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应用表述,其实质是将估价师对估价对象的价值测算过程予以定性的描述和说明。
6.0.2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1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流转方式,有条件取得交易案例的,可以采用市场法进行估价。
3 不具备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可以参照当地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征用文件、当地政府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进行地价的测算和评估。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该保护价。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估价,能确定建设规划指标的,也可以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地价的评估。 6.0.3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应依据有关农村房地产转让和流转的法规文件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可以根据市场的公开情况,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或者限制市场价值类型。
6.0.4 农村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1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依据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采用市场价值类型。 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 6.0.5 农村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1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2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符合条件时应采用市场价值类型,可参照设定抵押权时的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不符合市场条件的,应当采用限制市场价值类型,对估价对象评估时,可以先假设其为市场价值,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正。
3 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中,对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假设限制条件、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估价报告运用的风险提示、估价报告的运用说明等部分,应进行专业分析和说明。
4 以具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考虑抵押权以及抵押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6.0.6 农村房地产联营估价
农村房地产联营一般不涉及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企业联营中的房地产估价,主要为确定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出资方的分配比例服务,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假设开发法,也可采用成本法。 6.0.7 农村房地产纠纷估价
1 房地产纠纷应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争议房地产的价值、交易价格、造价、成本、租金、补偿金额、赔偿金额、估价结果等进行科学的鉴定,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为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2 农村房地产纠纷估价,应按相应类型的房地产估价进行。
3 农村房地产纠纷估价,应注意纠纷的性质和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并将其作为估价依据。 6.0.8 农村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估价
农村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应当选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进行测算。
运用成本法时,可求取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所必需的各项费用之和作为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估价结果。
运用收益法时,可求取房屋质量缺陷所引起的未来收益损失的现值作为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估价结果。
运用市场法时,可与类似房屋质量缺陷进行比较,对其损失补偿金额进行修正、调整来求取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估价结果。
也可求取类似的无质量缺陷房屋和有质量缺陷房屋市场价值之差作为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估价结果。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