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
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3、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
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4]376号
4、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劳办发[1995]104号、劳人薪[1987]31号
5、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人办函[1998]101号
6、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