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路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本验收标准适用于路基主体工程与炉坡、护面墙、挡土墙等附属结构物。在正式交验之前,必须先经外观检查合格,方能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及时处理,经重验合格并办好验收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9.1.2条 交验工程必须具备施工单位的自检、互检、专检手续,完整的施工交接记录,标高、坡度复核记录及其他各种测试记录等。
第9.1.3条 路基工程如作为独立项目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竣工详图,路基压实度测试记录表,换土位置图(特别是湿软土,膨胀土,杂填土等土类)。施工中临时处理隐蔽工程的典型结构图或典型断面图,必须标明其深度、数量,以及所换入土质或材料的名称,以备抽查。
第9.1.4条 如发现受检资料不符合要求,必须补全改正,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节 土质路基
第9.2.1条 填土经压实后,不得有松散、软弹、翻浆及表面不平整现象。 第9.2.2条 凡有影响路基质量及设计要求换土的路段,必须选点抽查,挖坑检验。坑深至0.8m,如发现不合格,必须重新处理。
第9.2.3条 各类沟槽的回填土不得含污泥、腐植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第九章路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1.1条本验收标准适用于路基主体工程与炉坡、护面墙、挡土墙等附属结构物。在正式交验之前,必须先经外观检查合格,方能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及时处理,经重验合格并办好验收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第9.1.2条交验工程必须具备施工单位的自检、互检、专检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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