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
1一般原则
1.1有机水产养殖业是一种开放式或人为开放式的系统。在这种系统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学药物、人工药物诱导生产的苗种、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饲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产力来进行生产,以提供高营养、优质的水产食品为全然目的。
1.2有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中应操纵外来的投入品,爱护利用植物、动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产能力。尽可能持续利用并爱护水域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
1.3有机水产养殖涵盖的范围较广,它涉及的水域有淡水、海水、盐碱水和半咸水等;养殖的场地有水库、河流、湖泊、港湾、滩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养殖的方式有网箱、网栏、网围及增殖放流等;养殖
的对象包括各个生产时期的肉食性、滤食性、吃食性、杂食性及草食性水产经济动物。
1.4在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产生物能够作为有机水产养殖对象进行认证,但按照差不多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转换期
2.1有机转换期的确定
转换期不应少于转换生物的一个养殖周期。转换期长短应由认证机构依照转换生物的种类、生命周期、环境因素、养殖场地、养殖水域、过去残存废物、沉淀和水质等因素具体制定。假如认证机构同意引入了其它常规生物,其转换期也应考虑新被引入的生物。
2.2转换打算
转换开始时应制定详细的有机转换打算,转换打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历史和现状;
2)转换的时刻表;
3)转换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转换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2.3转换的内容
转换包括养殖水域的确定、养殖对象选择以及营养、疾病操纵等养殖过程和水产品捕捞、运输、粗加工等。
2.4转换的条件
下列情况不需要转换期:
1)在水体自由流淌而且未遭受本标准禁用物质阻碍的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生物;
2)有机生产的各种条件,如水质、投入品(饲料、药物和其它物质)能够被检查、监控,并符合相关标准。
2.5假如整个养殖水域不能够一次转换,那么被分割的各个小的转换水域应该保证能够满足所有的标准,且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常规和有机生产单元之间应该有明显特征的隔离带。
2)转换期内的各个生产过程不能够在有机与常规治理之间来回转换。
3养殖场地 3.1原则
依照爱护周围的水环境和陆地环境的原则确定养殖场地。养殖场地(包括其相关附属场地)应该距离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品生产有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养殖水域的生态平衡。
3.2养殖场选址的差不多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等):
1)方圆100km以内无矿场、核电站等潜在的污染源,以及无废水处理不达标的化工厂、造纸厂、制革厂等;
2)流入养殖场地的地表径流不含有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物;
3)水源要符合GB11607中2类水质标准的要求;
4)养殖场没有发生过严峻的不可治愈的水产动物疾病;
5)养殖场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禁用的农药、化肥、兽药和渔药等。
4养殖对象 4.1原则
养殖对象应该选择适合当地条件(包括环境条件、饵料生物的来源以及养殖对象和水域中和其它生物的协调等)生长的种类,苗种应该要紧来源于天然繁育、人工捕捞;经认证机构的许可,也同意使用非自然生产的生殖方法(如亲鱼的非药物方式催产、鱼卵的人工孵化等)获得苗种。
4.2苗种来源
1)应要紧选择自然繁育或在已确认无污染水域捕捞的地点优良品种。
2)引入的外来生物应该来自有机生产养殖系统。
3)假如引入常规水生生物时要得到认证机构的同意,且在
有机系统内至少生活三分之二的生命周期。引入的数量每年不超过养殖场同类有机水产动物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1)不可预见的自然灾难或人为危害;
2)有机生产养殖场和有机生产规模扩大;
3)在养殖场内建立另一种新的水产生物的生产;
4)小规模生产。
4.3不同意选择的养殖对象
不同意使用多倍体、转基因技术以及性激素等禁用药物诱导生产的水产生物品种作为养殖对象。 5治理
5.1放养差不多原则
放养的模式、密度、规格和混养的比例等应依照水产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来制定。水产生物的活动应符合其天然生态条件下的行为方式。在引进外来生物时,应对当地原有水产生物的健康不产生危害。
5.2 1) 2) 3) 5.3 1) 2)循环。
应有足够的措施幸免下列情况发生:
放养对象的逃逸;
其它水域生物的侵入;
天敌对放养生物产生的阻碍。
水质治理
养殖水质应达到GB11607的2类水质标准。
爱护和加强微生物、植物和动物间所有生物的良性
有机水产养殖质量认证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