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5〕39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3、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实际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农支出、企业挖潜改资金等专项资金)结余。市直部门应当对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
第四条 部门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和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项目已经完成,由于实行政府采购等原因导致实际拨款数小于预算(指标)数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项目因故当年末执行,需要推迟下年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对项目已经完成,由于实行政府采购产生的净结余资金(不包括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净结余),当政府采购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比條幅在15%以下(合15%)的部分,市直部门留用50%,但部门全年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留用部分累计不得超过本部门年度正常公用经费的10%,超过10%的部分和政府采购价格降幅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下达调减指标,资金收回。如果中央、省、市有关财务制度或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部门留用50%部分,实行审批管理。市直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当年安排使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动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应当首先用本部门留用部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