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改
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5]2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28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沪农委〔2015〕249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本市农村改革,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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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8日
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本市农村改革,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市级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发展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区县深化本市农村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除外)的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原则
(一)先改后补,鼓励改革。支持和鼓励区县深化农村改革,创新举措促进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取得显著改革发展成效的实施者予以一定奖励。
(二)公开公正,科学评估。建立农村改革发展考评制度,考评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合理,经考评通过后方予以奖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奖补解决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关系农民 2 / 3
切身利益最直接的改革发展问题;对经济薄弱的地区,适当予以倾斜。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改革发展奖补申报公开透明、资金考评公平公正,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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