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5 【实施日期】2014.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益阳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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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碴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采石、挖沙、取土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临时用地原则
(一)临时用地应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临时用地使用数量。
(二)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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