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规定
一、见证取样的规定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部分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验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工作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检测中心进行试验。
二、见证取样送检范围
1、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件;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件;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附表1)。备案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及见证人签字,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检。 4、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进行检测。
5、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