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的补充规定
(2008年12月17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补充规定。 一、关于合作导师资格
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应是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且已指导一届博士生毕业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
2、合作导师的年龄要求按照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合作导师与拟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方向应当一致。
4、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原则上导师本人应有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
5、每一位合作导师正在指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人数不超过三人。
二、关于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与使用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等规定执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1、凡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已获得一次科学基金资助的; 2、曾申请过两次但都未能获得批准的;
3、将在6个月内(按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计算)期满出站的。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金只能作为本人的科研经费使用,不能用作本人的生活费用。资助金开支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会务费、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在校学生)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等。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三、关于博士后住房
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由校房产科统一分配,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收回住房:
1、把博士后住房转租、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的; 2、承租后连续两个月不进住的;
3、不服从管理,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关于博士后经费
学校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现行标准为每人两年人民币十万元,该经费用于科研、津贴、生活费用和管理费,具体分配比例见《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