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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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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567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力 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宪法法律至上 “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的提出,肯定了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故C项正确。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A项错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坚持宪法法律、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强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内在一致(而不是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故B项错误。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宪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该原则并未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故D项错误。 第2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个理论体系包含邓小平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主要代表邓小平曾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思想。判断下列哪一项不是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B.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C.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D.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包括一系列的重要内容,如: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等等。故ABC表述均正确。 D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首次于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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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正式提出的,D项应选。 第3题: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法的解释;法的位阶 关于A,所谓的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宪法》第67条第4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省级人大无权对基本法律进行解释,因此A错误。关于B,题中《办法》是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当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其效力较低,因此B正确。关于C,根据《立法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可以变通法律的规定,因此C错误。关于D,所谓的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显然该《办法》的解释并没有做到体系解释的要求,因此D错误。 第4题:

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法与道德的关系 对于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认为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恶法非法”,因此说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是不对的。另一种学说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法与正义(道德)在本质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中国古代儒家倡导“德主刑辅”,不否认法律的惩治和辅助治国的功能,因此说儒家认为治国不能用法律也是不对的。近代法学家大多认为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应该相对分离,所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乎成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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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法律解释的分类 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分类。扩大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者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将“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种解释与扩大解释、文法解释、历史解释都没有关系,而是从保护花木的目的所作出的解释,因此属于目的解释。 第6题: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条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

B.该规定表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C.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

D.该规定的内容比较模糊,因而对公民不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的价值;法与自由 条文中“必须”、“不得”等字眼表明该条属于义务性规则,其中“必须”属于命令性规则,“不得”属于禁止性规则。故A错。C项,不能得出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推理不充分。D项,虽然该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比如没有规定什么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但对公民仍具有指导意义。B项是对法与自由关系的准确理解,应选。 第7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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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的分类;法的适用;法的特征;法的可诉性;法的作用 法律适用的过程,即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者法律结论,实质上就是法律推理过程。要适用法律,要得到一个法律结论,必然需要进行法律推理。因此B项错误。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通常都属于不确定的指引。所谓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法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如何如何,表明人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和选择范围,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不确定的指引,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故AD正确。本法条是关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规定,显然反映了法的可诉性,故C正确。 第8题:

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的区别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立法活动。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内容,既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也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属于国家的立法活动。其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而不能由执法机关等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进行。 第9题:

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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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本题考查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独立部分,在与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道德、宗教等的关系中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10题: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B.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C.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的作用;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题中规定内容明确肯定,属于确定性规则,A正确。相应地,B也正确。同时它也赋予交易习惯一定条件下的法律效力,故C正确。需要对法律概念的含义加以解释时,应遵循一定的解释位次。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即一般来说,文义解释优先,即首先应当按照概念本身的语义加以解释;只有使用其他解释方法不能得到满意的结论时,才使用客观目的解释。故D错。

第11题:

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但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第12题: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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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56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567单项选择题第1题: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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