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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师大网络教育行政法学作业1、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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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第一次作业

专业:行政管理 姓名:魏元和 学号:123J3Q7002

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简述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答: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5)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7)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

3、简述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答:1)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是构成违法的要件之一。

4、简述执行罚与罚款的区别。

答: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处罚的形式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二者的区别有:

一是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惩戒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的制裁,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目的 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处以执行罚以后,相对方仍要继续或开始履行义务。

5、简单评价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答: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1)违法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1)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2)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

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那些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责赔偿。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原因簋多,如果该损害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国家不予赔偿。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简述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 答:《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承担应当举证的范围。

(2)被告举证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利用第58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第35第的规定。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诉讼中作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不能收集证据。

行政法学第二次作业

专业:行政管理 姓名:魏元和 学号:123J3Q7002

试论行政法的原则及其内容。

答: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合法行政原则的各项要求,具体包括“依法行政”、“正当行政”。依法行政又分为“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1、法律优越。法律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地位和效力。一方面,行政立法应服从于法律位阶高的要求,以法律作为立法根据;另一方面,行政立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或抵触。

2、法律保留。法律保留包括宪法意义上的保留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 第一、宪法意义上的保留(立法保留)。绝对保留,凡是涉及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立法事

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相对保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但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 第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指没有法的授权,行政主体不能合法地作出行政活动。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便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行政正当。行政主体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应当体现法的实质正义或正当性。分为实体上的行政正当和程序上的行政正当。

第一、实体上的行政正当。 平等对待。行政主体在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活动时,应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符合比例性。符合比例性要求是专门针对行政裁量行为的要求,又包含三个具体要求:一则行政活动应当具有适当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必须适合于实现所追求的法律目标;二则行政活动应当有必要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三则行政活动应当具有相称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应与该活动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对称。 信赖保护。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管理活动行程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第二、程序上的行政正当。 资讯公开。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将行政职权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行政参与。受行政活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行政权的运作过程。包括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等。 说明理由。行政主体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一方权益的行政活动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事项。

福师大网络教育行政法学作业1、作业2

行政法学第一次作业专业:行政管理姓名:魏元和学号:123J3Q7002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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