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最新政策及其影响
一、最新政策汇编
最近一段时期,国内化学品引起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据统计, 2010年 1月到今年 8 月,环境保护部共接报并处置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突 发环境事件 239 起,其中几起恶性事件严重危害威胁到了周边地区居民的身体 健康,影响了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此,国家工信部、环保局及安监总局等部门近期连续出台了数项政策, 对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及整肃,具体如下:
1、环境保护部决定于 2010 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化学品 环境管理检查:
检查的对象包括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所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 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江河湖泊沿岸、沿海地区、饮用水水 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 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 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企 业,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以及生产淘汰产品和使用落后工艺设备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停业、关 闭;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闭。对未批先建、未验 收先投产的化学品相关项目,以及非法转移、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 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化学品环境监管任务的地区,或发生重特 大化学品污染事件以及因化学品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暂停其除节能减 排、民生保障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并取消有关环境保 护荣誉称号。
2、环境保护部要求进一步强化化学品环境管理:
一要严格环境准入。要将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发挥公众参与机制的作用,将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结果向
1/ 5
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自
2011 年 9 月 15 日起,暂停受理在工业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项目的各类申请 (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二要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于 2013 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环境 管理登记工作,对于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将 在环评审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安排环保专项资金上受到制约; 2012 年起, 每 5 年开展一次现有化学品生产、使用及有关环境情况调查,摸清我国化学品 基本信息。
三要强化企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化学品生产企业 落实防控环境风险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定期报告对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的监 测情况,逐步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四要妥 善处置化学品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门要牵头制定化学品污染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作机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培训, 并依法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五要强化污染责任追究和处罚。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切 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
3、国家安监总局发出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 案)》修改意见函,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该新《办法》将于今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新《办法》出台后,我国 危化品从业门槛将大幅提高。
而在 7 月底,国务院安委会也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 求以危化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要深入排查危化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 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 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工作。
4、9月 14日,《 “十二五”煤化工示范项目技术规范(送审稿)》,通过工 信部党组会议审核,正式上报国务院,将于年内发布实施
《 “十二五 ”煤化工示范项目技术规范(送审稿)》对煤化工示范项目建设 要求进一步从严从细,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煤化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 5
据了解,该规范包含了《 “十二五 ”煤化工示范项目能效和资源目标》、 《“十二五”煤化工示范项目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多项内容。其中,《能效和资 源目标》主要对纳入 “十二五 ”示范的煤间接液化、煤制天然气、煤经甲醇制烯 烃、煤制合成氨、煤制乙二醇、低品质煤提质等六大领域示范项目的能源转化 效率、综合能耗、吨产品新鲜水用量加以规定。上述示范项目对应的能源转化 效率最低应分别达到 42%、52%、 35%、42%、25%和 7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分别不得超过 4 吨(标准煤,下同) /吨油品、
2.\吨/ 千立方米、 5. \7 吨/ 吨烯烃、 1.\吨/ 吨合成氨、
2.\吨/吨乙二醇;单位产品新鲜水耗分别不超过 11 吨/吨油品、 6. \9 吨/千立方米、 22吨/吨烯烃、 6吨/吨合成氨、 9.\吨/ 吨乙二醇和 0.\吨/ 吨标准煤。
《技术和装备水平》则明确规定,煤化工示范项目必须优先采用国产技术 和设备。此外,要求煤制合成氨单系列应达
60万?10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
低品质煤提质、高温费托合成油、低温费托合成油装置单系列规模应分别达到 20万吨/年、 100万吨/年、 100万吨/年和 1 80万吨/年以上。同时规定,若示范 项目采用水煤浆气化技术,要求气化炉压力等级为
8.\兆帕、单炉投煤量 2000?3000吨/日;若采用干粉煤气化技术( 4兆帕 或
6.\兆帕),则单炉投煤量必须达到 2000 吨/日以上;若采用固定床加压 气化技术,气化炉压力等级应高于 4 兆帕,单炉投煤量应不低于 800 吨/日。
二、政策解读
环保部的两项政策主要针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生产的化工企业,包括 年底的
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