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杜绝风险存在,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发生以下业务,均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对外投资(接受投资);
2、借入(借出)款项(不含公司内借款); 3、分两次以上收(付)款的单笔业务;
4、服务期限在4个月以上的单次收(付)款业务;
5、单次付款(收款)金额在10, 000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用原材料、机器设备(产品)采购(销售)业务。
第三条 合同标的具备招投标条件的,一般通过招投标程序再订立合同。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专业归口管理,法人委托书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x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则、合同相关部门的职责、合同订立条件、合同主要内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评价、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章及合同的管理、附则十部份组成。
第二章 合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合同主管部门为法务部(行政暂兼),全面负责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
1、负责联系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并、分立,投资、入股等重大合同谈判、签约的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对公司委托审查的合同提出法律意见,供决策参考:接受委托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代理仲裁、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工作;
2、参与公司重大工程、采购及投资项目的谈判;负责从财务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 3、负责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台账,填写合同报表,保管合同文本、变更函件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办理合同资料年终归档,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原件由行政部、财务部各执一份)。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指公司内部需签订合同的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由业务对口的分管领导负责;承办人指具体负责合同签订的公司员工。
l、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
1.1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1.2 依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所承办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的可靠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及其执行结果负直接、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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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负责按质、按量、按时全面履行合同,避免出现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 1.4 协调对方及与合同相关部门的关系。 2、合同承办人主要职责:
2.1 承办人对客户资信调查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2.2 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书的起草,送部门负责人修改,再由法务人员斟酌完善;
2.3 送相关部门会签; 2.4 呈送分管领导复核审批;
2.5 及时掌握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6 负责保管合同文书及与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有关文件,及时送交合同主管部门行政部、财务部归档。
第三章 合同订立条件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承办人签订合同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承办人依据经相关权限人签字审批后的“合同评审签发单”代表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承办人未办理“合同评审签发单”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其经办人将负全责)。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经办的合同,经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1、“合同评审单”中的评审流程已完成;
2、依据合同性质确定合同类别,正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3、对方应具有的条件:
3.1 对新客户(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履约能力的有关证件经审查合法、真实、可靠;对已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供应商)应审查其以往付款情况,以及近期经营状况有无负面的重大变动;
3.2 所需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计量合格证、建筑工程资质证、装修资质证、物业管理资质证、广告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证件齐备; 3.3 正式规范的委托代理手续、签字盖章手续、审批手续; 3.4 合同签订人的身份、资格,合法有效。
4、合同内容具有合法性、严密性、可靠性。合同条款齐备、文字准确,风险控制到位。
第四章 合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八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①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③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址、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④电话、传真;⑤营业执照号;⑥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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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范围等; 3、数量; 4、质量;
5、价款、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五章 合同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程序,一般包括调研准备阶段和洽谈签约两个阶段。 调研 准备 对方证照复印件 招标 工作 合同 谈判 起草 合同 合同 评审 合同签字 合同归档 外部手续 前期调查 表 公开开示 标标会登议记记表 录 招标工作 小组名单 合 同 谈 判 会 议 记 录 合 同 文 本 合 同 评 审 单 人签字(盖章) 公司相关授权负责
第十三条 调研准备阶段
l、订约资格与履约能力的调查。按照对客户资信调查的规定,对新开客户要即时调查,长期客户要定期考查的要求,合同正式签订前,对于新客户,承办部门需填写“前期调查表”,对客户资信情况做出评价,部门负责人签字,作为审批合同的附件;
2、可行性研究。确定了目标市场与客户关系后,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意图和自身特点、市场需求制定出经营方案。作为对外洽谈、交易的依据。 第十四条 洽谈签约阶段:
1、合同谈判:合同谈判应由具有合同谈判经验并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合同主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联合组成谈判小组。合同谈判小组负责人由董事长确定。合同承办部门为合同谈判小组牵头部门,负责对谈判要点进行纪录,形成“谈判会议纪录”并由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合同起草:合同起草原则上由承办部门的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负责,必要时可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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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根据谈判要点起草和修正。合同起草应做到标的明确、平等互利、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风险控制到位。
3、合同评审:合同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应填写“合同评审单”, 将合同文本、合同对方资料、招标相关资料送至相关要限人评审,必要时还须提供合同签订背景情况说明。若评审人提出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由承办人修改后重新执行修改、复审及完善。
3.1合同金额评审人权限,合同总价在300,000元以下的总经理为最终评审人;合同总价超过300,000元的,董事长为最终评审人;
3.2合同条款评审人分为专业评审人和一般评审人两种。一般评审人根据合同金额确定最终评审人(评审小组人员由董事长选定); 3.2.1工程类合同
①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供水、供电、煤气燃气、供暖、通讯、智能化、小区配套、环境工程、公建)等;
②工程合同由工程部负责起草、谈判。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起草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 01)(工商同字(19 91)第83号)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预算须送造价审计部、财务部审核;
③工程合同需经工程师(质量、工期、形象进度等技术部分)、预算师(合同价款、计价方式、费用、经济签证等)、财务经理(付款方式)进行专业评审后,方可提交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副总(就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负第一责任)、总经理、董事长进行一般评审。工程类合同评审附属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书、招标文件、投标文。合同对方应提供施工资质证复印件。
3.3合同均需财务经理进行专业评审后,提交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副总(就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全面性)、总经理、董事长、进行一般评审。
4、合同定稿:合同由承办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根据评审意见定稿。若评审人会签的有“需修改”意见,则需重新修改和评审。对于评审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同意的,为不耽搁时间将由合同金额最终评审人直接定稿(附公司文件号 )。历次“合同评审签发单”作为最新“合同评审签发单”的附件,合同承办部门不得废弃。
5、签字盖章:定稿的合同,承办人可凭“合同评审单”签字,并持“合同评审单”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公司合同一律盖“合同专用章”,凡申请盖公章的,须由合同专用章保管人签字同意。
6、合同原件资料归档:所有合同一般公司留存两份。
7、外部有关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需经专门机关批准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由承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凡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合同,必须向规定的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凡按有关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必须申请鉴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公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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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公证。
第六章 合同履行和评价
第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阶段
1、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合同规定的公司义务的全面履行,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合同对方义务的履行。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2、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2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并将合同义务分解落实;
3、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解决;
4、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财务部经理应随时督促合同承办部门保障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
5、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对到期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问题较大的应书面上报董事长。 第十六条 总结评价阶段
合同承办部门要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按进行总结,分析执行结果,评价合同伙伴,总结经验教训。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工作审批单”逐级审批汇报,申请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类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经济签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明确的修改图纸,则按图纸计算变更工程量;如无明确图纸须进行现场丈量确认,并绘制图纸或拍照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内容,应签订书面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按正常合同依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手续,作为原合同的附件进行管理。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如造成经济损失还应索取赔偿金;我方违约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承办部门查清原因,以“工作审批单”形式逐级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和赔偿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首先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公司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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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对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按正常合同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作为原合同的附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合同纠纷协商不成时,承办部门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工作审批单”形式上逐级审批,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配合律师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任何部门不准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对外发布消息对口统一)。
第九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法务部作为合同的主管部门,合同的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但我公司至少留存两份原件,合同管理部门行政部一份、承办部门财务部一份。并抄送一份至承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合同评审单”原件、合同评审附件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合同附属资料、公司内部招标评审资料以及变更合同的往来函件,保存在财务部。合同承办部门转交财务部时,应填写“合同移交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合同保管人员按照合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生效的合同统一编号、在合同首页加盖序号印章、填写“合同情况登记表”、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长签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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