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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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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建招字[2014]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的通知

(鲁建招字〔2014〕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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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2 / 4

第七条 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事项属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相关文件。已向其他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 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建招字[2014]2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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