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24.05.31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4.06.30 【实施日期】202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二号)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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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7年12月29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 2 / 4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冰雹、高温、低温、冰(霜)冻、寒潮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及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
第五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组织协调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称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人员。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和气象科普 3 / 4
宣传。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及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八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培养气象专业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订并完善本辖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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