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
级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4]1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6 【实施日期】2014.05.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城市空间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市县配合、协调联动”,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现省会绿色崛起,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工业企业搬迁须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 1 / 2
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产业关联、协同发展的
要求,向市域工业园区布局转移。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重度污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工业企业限期搬出中心城区,其他工业企业逐步搬出中心城区。
(三)转型升级,多元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搬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合理扩大规模,实现做大做强。有条件的企业可转型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企业,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 (四)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增强加快发展内在动力,谋求企业更大发展。 二、任务目标
列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中心城区污染工业企业,2017年年底前,限期全部搬出中心城区或转型。凡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中心城区其他搬迁工业企业,逐步向市域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促进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三、政策措施
(一)设立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搬迁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本补偿、政策资金、搬迁奖励及贴息扶持。
(二)对原址土地可出让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基本补偿和政策资金支持。
1.基本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的60%为基数上浮20%予以补偿。 2.政策资金。根据企业规模、搬迁内容、行业特点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