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拟订和实施经费预算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节 教授治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决策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章程,按照法定、上级规定及约定的原则和程序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成员按照其议事规程开展工作,按照其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并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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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委员会,根据法定、上级规定和学术委员会授权及约定,各依其章程及议事规则,管理和协调学校相关学术事务。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按照法定、上级规定和约定的原则及程序,行使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教代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法定、上级规定和约定的原则及程序,行使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或授权学生会作为其工作机构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青联等群团组织和学生团体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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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内部实施校、院(系)两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据权责相称、事财匹配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机构,列入预算分配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代表学校实施专项管理职能及公共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辅机构实施部门首长负责制,在学校党政及分管校领导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岗位职责的制定与考核,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预算内经费的分配与管理、重大改革事项的策划与推进、跨部门协调机制的参与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依据学术委员会决策咨询建议,设置、调整和撤销院(系)。在人力资源配置、经费使用安排等方面赋予院(系)相应的自主管理权限,支持院(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并对院系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十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院(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四十一条 院(系)行政负责人,主持院(系)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行政工作。
院(系)党总支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据学术委员会决策咨询建议,建设校级统筹的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文化建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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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院(系)可根据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立教学或研究机构,建设教学、科研平台,并报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设的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该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以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和教育事业收入为主,并积极拓展经费筹措渠道。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拥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定期清查制度,确保资产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绩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条 学校努力改善后勤服务保障条件、积极探索后勤管理模式改革,不断提升后勤服务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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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十二条 举办者或授权部门依法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指导、管理、评估和监督学校办学质量及学校各项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举办者或授权部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必要的办学投入,维护学校利益和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办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董会,依托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科研机构等,引入社会资源指导和支持学校办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董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办学质量保障、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协同创新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展对外合作渠道,争取各类社会力量和经济组织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谊会,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园开放日,拓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渠道,密切与社会、社区的联系,积极提升学校声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走国际化办学的道路,努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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