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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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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发出日期:2006-09-04

(2006年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入学与注册;学制、课程与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选修、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年级认定;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主、辅修制;毕业、结业与肄业;学士学位、附则等共十二章。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方能入学。 第二条 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两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在当年的六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于当年的九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五条 新生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次年六月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病愈、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于每学期第一、二周到教务处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先缴纳当学年的学费,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贷款等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注册。因贷款等手续滞后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

应填写暂缓注册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和学生处审核批准后,交注册中心备案。学生在承诺的时间内办妥贷款等有关手续后,应主动到注册中心补办注册手续。

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或虽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但在承诺时间内未到注册中心补办注册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弹性学分制学籍管理,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允许学生在三至八年内(包括休学时间)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应修课程的总学分为170左右(具体按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共同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等四个部分。通修课指全校公共课,学科共同课指二级学科门类共同基础课,专业课一般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部分。通修课、学科共同课、专业必修课均为必修课。必修课成绩、毕业实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与学士学位挂钩。

自2005级起,除特定专业外,本科各专业学生应完成公共选修课22学分,各专业具体应修学分数、学分结构及要求参见《南京审计学院全校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全校公共选修课一般应在第七学

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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