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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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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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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 9月2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 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于 9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经过,并于 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她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编制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委托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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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园林、房管、环境保护、气象、质监、文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互相告知有关管理信息,及时会商监管协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它危险设施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它区域的。 除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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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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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2024年4月19日1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9月2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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