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冀安委办〔2024〕55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 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安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各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级分公司:
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的提取和使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作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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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
提取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的提取和使用,充分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机制作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责险事故预防费是保险机构从收取的安责险保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参保企业保费收入总额的15%提取事故预防费,依照“足额提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事故预防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要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工作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事故预防费用提取比例应根据上年度事故赔付和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整,当事故赔付率低于20%时,应当提高事故预防费用提取比例,提取比例应当高于保费收入总额的20%。
第五条 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使用范围组织实施,并保证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挪用、挤占,当年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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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1月31日前用完,不结余不转存,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由保险机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返还企业,主要使用在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事故预防费用可以统筹部分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行业联防和特殊预防。
第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组建安全生产专业队伍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没有专业队伍的可采取聘请专家、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为参保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至少检查以下场所:
(一)主要生产、辅助设施;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三)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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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认为应当检查的场所。
第九条 同类产业企业集中的市或者县(市、区),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召集辖区内向该行业提供保险的保险机构通过招标等形式集中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活动,费用按照承保企业规模情况由各保险机构共同承担。
第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利用信息化等科学技术手段,帮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在下一承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每年应当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报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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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安责险事故预防费使用台账,定期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用使用监督办法》(冀安委办〔2016〕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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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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